公司法的概念性質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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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自古有句古話,無規矩不成方圓。因此為了規範市場秩序和經營活動,我國相關法律對公司進行了規範。專門制定和出台了公司法。那麼很多人不清楚公司法的概念性質如何理解?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了相關的資料,供大家參考!

公司法的概念性質如何理解?

(一)公司法的涵義和調整對象

公司法的概念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公司法,是指規定各種公司的設立、組織、活動、解散以及公司對內對外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規,如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狹義上的公司法,專指以“公司法”命名的立法文件,在我國,即由立法機關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公司法的概念可表述為:規定公司的設立、組織、運營、變更、解散、股東權利與義務和其他公司內部、外部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公司法制定於1993年12月,1999年12月進行了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進行了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進行了第三次修訂。

公司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指在公司設立、組織、運營或解散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具體有:

(1)公司內部財產關係。如公司發起人之間、發起人與其他股東之間、股東相互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在設立、變更、破產、解散和清算過程中所形成的帶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係。

(2)公司外部財產關係。主要指公司從事與公司組織特徵密切相關的營利性活動,與其他公司、企業或個人之間發生的財產關係,如發行公司債券或公司股票。

(3)公司內部組織管理與協作關係。主要指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如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相互之間,公司同公司職員之間發生的管理或合同關係。

(4)公司外部組織管理關係。主要指公司在設立、變更、經營活動和解散過程中與有關國家經濟管理機關之間形成的縱向經濟管理關係。如公司的設立審批、登記,股份與公司債的發行審批、交易管理,公司財務會計的檢查監督等。

(二)公司法的性質

1、公司法是私法。公司法是商事法律的重要內容之一,而商法與民法一樣同屬於私法的範疇,故公司法屬於私法,是關於私的權利和利益的法律。所以,公司法的主旨在於維護股東的意思自治和權利自由,如股東設立何種類型公司、選擇何種行業投資、聘請何人管理公司、股份如何轉讓等,都是建立在股東意思自治的基礎上的。私法自治和權利保障的理念是公司法的最高理念。同時,在現代經濟條件下,為確保社會交易安全和公眾利益,帶有公法色彩的強制性規定越來越多地滲透到公司法領域。如公司法中關於法定事項的公示主義、公司登記的要式主義、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記載事項、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名稱的要求、股份轉讓的規則、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要求、最低註冊資本制度等規定,無不反映國家公權對公司法中股東私權的限制和干預。這表明,儘管公司法是私法。但是其中包含有較多的強行性規範,這些強行性規範是公司和公司股東必須遵守的,如此,使得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公法色彩。但是,必須指出的是,公司法中強行性規範的存在並不意味着公司法的性質由此發生了改變,公司法仍然是私法領域的法律規範。我國新修改的公司法充分體現了公司法的私法屬性,體現了放松管制、尊重公司自治的立法精神。例如,公司法強調公司私權利的保護,刪除了原公司法關於“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的表述,國家宏觀調控不應當對公司本身直接發生影響,不應當干擾公司的正常經營。又如,新修改的公司法強調股東在決定公司重大事項中的地位,取消了對公司轉投資的比例限制,將公司轉投資的決定權交給了股東,由股東通過公司章程予以規定。再如,公司法突出了公司章程作為自治法在調整公司內部關係中的地位與作用,新公司法在原公司法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10處公司章程可以另行作出規定的規則,大大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地位。類似的修改還有很多,如公司對外擔保方面的放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召開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等。這些修改彰顯了公司法的私法自治理念。

2、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內容的實體法。我國公司法着重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和範圍,這屬於實體法規定。如關於公司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義務與責任,監事的權利、義務與責任等方面的規定,確定了公司中各方當事人在實施公司行為時的實體權利和義務。同時,公司法為確保這些實體權利的實現和義務的履行,還規定了取得、行使實體權利,履行實體義務必須遵守的法定程序,如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召開程序,董事會的議事規則等。當然,公司法以實體法內容規定為主,程序法的內容是第二位的。

3、公司法是含有商事行為法的商事組織法。一般而言,公司法首先是一種商事組織法,它通過對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設立的條件和程序、公司意思機關和代表機關的確立、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的條件和程序等的規定,完善了公司的法人組織,使其具有了獨立於公司股東的人格,以便自主地進行經營活動。同時,公司法也規定了與公司組織具有直接關係的公司行為,如公司設立行為、募集資本行為、股份轉讓行為、對外交易行為等。所以,公司法又具有行為法的特徵,是組織法與行為法的結合。

綜上所述,相信大家對公司法的概念性質有了全面的瞭解。公司法確保公司的設立、組織和解散等有法可依,不會出現市場混亂的情況,廣義上來講,公司法主要指的是法規法條的總稱,狹義上主要指的是立法文件,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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