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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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委託合同中,因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一方是受託人,其履行的義務系代替委託人處理合同約定的相關事務。故委託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應是受託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即委託法律關係中被委託人的義務,主要是完成委託人所交辦的事務,所以被委託人代理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的地點,應認定為委託合同的履行地。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固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委託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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