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屬於重大誤解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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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是否屬於重大誤解難度較大,但通常認為構成重大誤解應當具備以下幾項條件:
1、 誤解的“事實”是合同訂立時存在的事實,合同訂立後發生的出乎預料的事實不構成重大誤解;
2、 該事實必須是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基本前提條件;
3、 重大誤解必須是本質的,一般誤解不構成重大誤解。所謂重大誤解的本質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如不發生重大誤解就不可能作出簽訂合同的決定;
4、 重大誤解不是出於合同當事人的重大過失引起的,否則該當事人不得以重大誤解為由請求撤銷合同;
5、 單方重大誤解還必須是重大誤解將使合同的執行產生不公平的結果;
6、判斷是否存在重大誤解,還應當根據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時所處的客觀環境及其認識能力進行。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 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 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怎樣屬於重大誤解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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