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法定解除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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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2、承租人使用租賃物不符合約定,造成租賃物損失。
第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租賃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5、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有權請求解除租賃合同。
第6、承租人租賃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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