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可以被解除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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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解除條件:《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了房屋出租人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八種事由: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六個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賃合同》可以約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但是不得違反《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相關規定。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有關合同解除的規定,只有在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的情形下,對方當事人才有權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二十七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