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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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已於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為正確、及時地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解釋共計二十八條,主要有房屋買賣合同效力、損害賠償等規定。

適用範圍為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而引發的糾紛。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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