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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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產生的原因的不同:無效合同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的等原因形成的;可撤銷合同是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等原因形成的;
2、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可撤銷合同中,是撤銷權人決定是否撤銷合同,而無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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