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與撤銷合同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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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合同無效與撤銷合同,很多人肯定以為他們很是一樣的,只是説法不一樣而已。但事實並不是這樣的,合同無效與撤銷合同有着天壤之別。下面本站小編就來和大家一起探討一下合同無效與撤銷合同有何區別!

合同無效與撤銷合同有何區別

一、什麼是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指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什麼是撤銷合同

合同撤銷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可以經利害關係當事人請求。撤銷該合同,使其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歸於消滅。

三、合同無效與撤銷合同的區別

1、“從內容上來看,可撤銷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據此,法律將是否主張撤銷的權利留給撤銷權人,由其決定是否撤銷合同。而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常常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此類行為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因此對無效合同的效力的確認不能由當事人選擇。即使對無效合同不主張無效,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也應當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合同無效的主張或請求應當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其有權決定是否行使這一權利。

2、可撤銷合同未被撤銷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據我國《》第54條、第56條的規定來看,撤銷權人亦可要求不撤銷合同而僅要求對合同予以變更,這就表明了可撤銷合同並非都是當然無效,這可由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進行選擇。

3、對可撤銷合同來説,撤銷權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規定的期限,超過該期限,合同即為有效。但是,無效合同因其為當然無效,不存在期限制問題。筆者認為,這種説法也是值得商榷的。首先,請求認定合同無效的權利應為請求權,理所當然應受到正確行使其權利的期限限制。其次,對於一個業已存在甚至履行完畢但卻又依法應屬無效的合同,更不能讓其長久處於無效合同的不確定狀態。這樣很不利於交易的安全。所以筆者認為對於當事人請求宣告無效的權利也應規定行使的期限,以交易的穩定和安全。

現在,大家對合同無效與撤銷合同有何區別應該都瞭解了吧。我們可以發現,雖然合同無效與撤銷合同有區別,但不管是合同無效還是撤銷合同,都對合同的順利履行有影響,這必將給我們帶來很多麻煩與損失。在此,本站小編提醒大家,在簽訂合同時,避免出現合同無效和撤銷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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