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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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二者在法律後果的角度上來是具有相似性的,但是二者之間的區別也是十分明顯的,其主要區別有以下三個:

(一)從合同的內容上來看,可撤銷合同主要涉及的內容就是合同的意思表達的不夠明確。所以法律會把是否需要撤銷的權利留給主張撤銷的撤銷權人,讓其來決定是都需要撤銷合同。但是無效合同的發生往往是因為合同的內容上含有違反法律明令禁止和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的事項,此類行為具有嚴重的違法性質,所以無效合同的效力的確認不可以由當事人來決定。即使當事人不主張此合同為無效合同,司法機關還要仲裁的機構應該可以主動的進行干預,宣告此合同為無效的合同。

(二)可撤銷合同在合同被撤銷之前其合同仍然是真實有效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享有撤銷權的撤銷權人可以要求不撤銷合同僅僅只對合同上的部分要求進行更改,這就表明了可撤銷合同並不是全部都是無效的,享有可撤銷權的撤銷權人對此可以有自主選擇的權利。而無效合同從一開始合同就是無效的。

(三)對於可撤銷合同來説,行使可撤銷權必須要在規定的期限之內,如果超出了規定的期限,合同就會被視為有效的合同。但是無效合同因為其合同本身就是無效的,所以不存在時間的限制。如果請求認定合同是無效的權利視為請求權,應當受到正確使用其權利的期間的限制,對於一個已經存在並且有可能已經履行義務的但又依法被視為無效的合同來説,更不可以讓其長期的處於無效合同的不確定的狀態,不利於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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