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和合同撤銷的關係與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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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無效和合同撤銷的關係與區別在具體方面的表現

合同無效和合同撤銷的關係與區別

儘管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都會因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而使合同自始不生效力,但是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仍存在明顯的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從內容上看,可撤銷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

第二,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撤銷權人亦可以不要求撤銷合同,而僅要求變更合同部分內容。

第三,對可撤銷合同來説,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規定的期限,即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超過該期限,合同即為有效。可見,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除斥期間。《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第(項)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但是,無效合同因其為當然無效,不存在着期限的限制問題。

二、合同無效與撤銷的概念

所謂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因而絕對不許按當事人合意的內容賦予法律效果的情形。

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無效合同的原因有以下幾項:

第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第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第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

該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十四條的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所謂效力性規範,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規範;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範後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是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範後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可撤銷合同是指存在可撤銷原因的合同。所謂撤銷,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不自由,通過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於消滅。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三、合同可撤銷的原因

1、欺詐。欺詐是指以使他人陷於錯誤並因此為意思表示為目的,故意陳述虛偽事實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

2、脅迫。所謂脅迫,是以將來要發生的損害或以直接誘因加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產生恐懼並因此而訂立合同。

3、乘人之危。所謂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並作出違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合同應具備如下要件:

(1)一方乘對方危難或急迫之際逼迫對方。

(2)受害人出於危難或急迫而訂立了合同。

(3)不法行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許的限度。

4、重大誤解。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着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其後果是使行為人受到較大的損失,以至於根本達不到締約目的。例如:營業員李某看錯商品標價,誤將價格為1888元的照相機當成價格為888元的照相機出賣,李某的行為就構成重大誤解。

5、顯失公平。顯失公平,是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在實務中,是否顯失公平應以民事行為成立時的市場行情為標準,而不能以民事行為實現時的市場行情為標準。如:甲與乙訂立買賣合同,在合同履行時合同標的市場價格狂跌或暴漲,買方或賣方均不得以顯失公平為理由主張撤銷合同。

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根據不同:無效是合同損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可撤銷可變更是在合同訂立時有重大誤解或顯示公平等事由出現。

它們的處理方式也不一樣:無效合同根本無效、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確定無效,自合同簽訂時即無法律約束力,無時間限制,不論當事人是否提出主張,是否知道無效的情況,也不論是否經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確認,該合同都是無效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的確認只是對一個已經存在的事實加以確認而已;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只有在被法院撤銷時才能自始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無約束力,其撤銷的效力溯及於行為開始時消滅,發生與無效民事行為相同的法律後果。民事行為的撤銷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如甲因受欺詐從丙處以高價購得一枚鑽戒,並贈與乙,後甲撤銷了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甲不能據此撤銷與乙之間的贈與合同。

其實無論是合同無效,還是合同撤銷,都是為了能夠在合同出現差錯時能夠及時救濟,都是為了維護法律,尤其是合同的公平性。因為合同簽訂的前提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則,但也不可能完全保證合同在公平公正方面能夠做到完美無缺,所以需要合同無效和合同撤銷在事後進行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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