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緊急避險給他人造成的損失一般應該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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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險情是人為的;此時由引起險情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2、險情是自然原因產生的;此時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根據實際情況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
3、損失是由於避險超過必要限度或採取的避險措施不當而造成的。此時避險人應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一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因緊急避險給他人造成的損失一般應該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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