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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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成立後,即在第三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產生法律關係。被代理人受到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約束,承擔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不得以無權代理人的行為屬於無權代理或者以本人無過失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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