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法律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W
表見代理法律規定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表見代理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起第四十九條規定了表見代理。有關表見代理的法律規定,主要見於《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以及《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民法中關於表見代理的規定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合夥企業法等其他民事部門法中均有直接體現。表見代理的第一次初步規定是在我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本條法律的規定,是表見代理制度的明確表達,只要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被代理人的意志在所不論,一律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至於承擔完責任後,本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與表見代理人對責任依法進行分擔。
表見代理在日常經濟活動中,所見甚多,遇到表見代理的情形,我們需要參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界定,表見代理從廣義上看也是無權代理,但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與交易的安全,法律上強制被代理人承擔其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