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保險合同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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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保險法以及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有關規定,只有以下幾種情形的人身保險合同無效:
一、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
二、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