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合同生效要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4W
質押合同生效要件是什麼
質押合同,是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基於主債務合同就質物擔保事項達成的書面擔保合同。質押合同與抵押合同有相似之處,關鍵是擔保期限內擔保物誰佔有。質押合同是質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出質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出質人將一定的財物(通常是動產、有價證券等)交質權人佔有,向質權人設定質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質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一)主體適格,即當事人適格,是指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在主體資格上不存在瑕疵。《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5條第1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應當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條也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本質要素,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為。《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5條第2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質物的移轉是質權成立的條件,並不作為質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質押合同生效與質權成立是兩回事。因此,簽訂質押合同時需注意明確質物交付的具體日期,防止歧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