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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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有哪些?

在當下,股權質押已經成為一條非常普遍的融資渠道,很多人都知道股權質押但很少有人知道股權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下面,本站小編準備了一篇文章來為大家解答股權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以供大家閲讀。

一、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準,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二、股權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

現行法律、法規對於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設質的生效條件的規定我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為兩類: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則無法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因此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設定質押的生效方式又有所不同:

(1)以上市公司股份設質的生效條件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3條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由於目前對於上市公司的股份,投資者都是通過證券公司開立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帳户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帳户對上市公司的股票進行認購和交易,投資者的認購和交易情況均記載於兩個交易所的計算機網絡帳户上,投資者並不實際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這種無紙化的電子記名股票形式,就決定了上市公司股票出質的生效條件與傳統紙質股票不同,傳統紙質股票以背書和轉移佔有為出質的生效條件,而上市公司的股票以登記為出質的生效條件。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上市公司國有股出質的,還應根據財政部《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第7條之規定,由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後,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並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

(2)以非上市公司股份設質的生效條件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3條規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上生效”。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票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因此,對於記名股票,應將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及股票質押事項在股東名冊上予以記載;對於無記名股票,應將股票號碼、質權人姓名及股票質押事項在股東名冊上予以記載。

綜上所述,探討股權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這個問題,因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設定質押的生效方式有所不同,所以需要分為兩種類型來進行思考。本站小編提示大家在簽訂股權質押合同時一定要仔細閲讀合同文本內容,避免產生誤解。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長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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