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防治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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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氣污染防治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是什麼

大氣污染防治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是什麼

各省有關大氣污染防治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有所不同,具體可以查看當地政府下發的文件。

《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第一百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四)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五)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二、準確適用法規條款

1.高位法優先適用規則

環保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環保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環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政府規章;省級政府制定的環保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規章。

2.特別法優先適用規則

同一機關制定的環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3.新法優先適用規則

同一機關制定的環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4.地方法規優先適用情形

環保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依據環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授權,並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的具體規定,與環保部門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優先適用環保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

5.部門規章優先適用情形

環保部門規章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作出的實施性規定,或者環保部門規章對於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而國務院授權的環保事項作出的具體規定,與環保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優先適用環保部門規章。

6.部門規章衝突情形下的適用規則

環保部門規章與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的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優先適用根據專屬職權制定的規章;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優先於一個部門單獨制定的規章;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應當按程序報請國務院裁決。

嚴格遵守處罰原則

環保部門在環境執法過程中,對具體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確定處罰種類、裁定處罰幅度時,應當嚴格遵守以下原則:

7.過罰相當

環保部門行使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正原則,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環境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8.嚴格程序

環保部門實施環境行政處罰,應當遵循調查、取證、告知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和救濟權。對符合法定聽證條件的環境違法案件,應當依法組織聽證,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並集體討論決定。

9.重在糾正

處罰不是目的,要特別注重及時制止和糾正環境違法行為。環保部門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必須首先責令違法行為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明確提出要求改正違法行為的具體內容和合理期限。對責令限期改正、限期治理、限產限排、停產整治、停產整頓、停業關閉的,要切實加強後督察,確保各項整改措施執行到位。

10.綜合考慮

環保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既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也不得排除相關因素,要綜合、全面地考慮以下情節:

(1)環境違法行為的具體方法或者手段;

(2)環境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3)環境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

(4)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環境違法行為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6)環境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11.量罰一致

環保部門應當針對常見環境違法行為,確定一批自由裁量權尺度把握適當的典型案例,作為行政處罰案件的參照標準,使同一地區、情節相當的同類案件,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基本一致。

12.罰教結合

環保部門實施環境行政處罰,糾正環境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遵守環保法律法規

合理把握裁量尺度

13.從重處罰

(1)主觀惡意的,從重處罰

惡意環境違法行為,常見的有:“私設暗管”偷排的,用稀釋手段“達標”排放的,非法排放有毒物質的,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批即建成投產”以及“以大化小”騙取審批的,拒絕、阻撓現場檢查的,為規避監管私自改變自動監測設備的採樣方式、採樣點的,塗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拒報、謊報排污申報登記事項的。

(2)後果嚴重的,從重處罰

環境違法行為造成飲用水中斷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羣眾反映強烈以及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從重處罰。

(3)區域敏感的,從重處罰

環境違法行為對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居住功能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從重處罰。

(4)屢罰屢犯的,從重處罰

環境違法行為人被處罰後12個月內再次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從重處罰。

14.從輕處罰

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環境違法行為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積極配合環保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環境違法行為所致環境污染輕微、生態破壞程度較小或者尚未產生危害後果的,一般性超標或者超總量排污的,從輕處罰。

15.單位個人“雙罰”制

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除對該單位依法處罰外,環保部門還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罰款等行政處罰;對其中由國家機關任命的人員,環保部門應當移送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如《水污染防治法》第83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環保部門對該單位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罰款。

16.按日計罰

環境違法行為處於繼續狀態的,環保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按照違法行為持續的時間或者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時間,按日累加計算罰款額度。

如《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111條規定,違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環保部門可以按照規定的罰款額度,按日累加處罰。

17.從一重處罰

同一環境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具有包容關係的多個法條的,應當從一重處罰。

如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醫療廢物的行為,既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1條“禁止在人口集中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規定,同時又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17條“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採取防治污染環境的措施”的規定。由於“焚燒”醫療垃圾屬於“處置”危險廢物的具體方式之一,因此,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1條禁止在人口集中區焚燒醫療廢物的行為,必然同時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17條必須依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規定。這兩個相關法條之間存在包容關係。對於此類違法行為觸犯的多個相關法條,環保部門應當選擇其中處罰較重的一個法條,定性並量罰。

18.多個行為分別處罰

一個單位的多個環境違法行為,雖然彼此存在一定聯繫,但各自構成獨立違法行為的,應當對每個違法行為同時、分別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如一個建設項目同時違反環評和“三同時”規定,屬於兩個雖有聯繫但完全獨立的違法行為,應當對建設單位同時、分別、相應予以處罰。即應對其違反“三同時”的行為,依據相關單項環保法律“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並依法處以罰款,還應同時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1條“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需要説明的是,“限期補辦手續”是指建設單位應當在限期內提交環評文件;環保部門則應嚴格依據產業政策、環境功能區劃和總量控制指標等因素,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不應受建設項目是否建成等因素的影響。

綜合運用懲戒手段

19.環境行政處罰與經濟政策約束相結合

對嚴重污染環境的違法企業,環保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通報中國人民銀行和銀行業、證券業監管機構及商業銀行,為信貸機構實施限貸、停貸措施和證監機構不予核准上市和再融資提供信息支持。

20.環境行政處罰與社會監督相結合

環保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方式,公佈環境行政處罰的權限、種類、依據,並公開社會責任意識淡薄、環境公德缺失、環保守法記錄不良、環境守法表現惡劣並受到處罰的企業名稱和相關《處罰決定書》,充分發揮公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

對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企業,環保部門還可報告有關黨委(組織、宣傳部門)、人大、政府、政協等機關,通報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羣眾團體以及有關行業協會等,撤銷違法企業及其責任人的有關榮譽稱號。

21.環境行政處罰與部門聯動相結合

對未依法辦理環評審批、未通過“三同時”驗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環保部門依法查處後,應當按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移送工商部門依法查處;對違反城鄉規劃、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建設項目,應當移送規劃、土地管理部門依法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

22.環境行政處罰與治安管理處罰相結合

環保部門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有阻礙環保部門監督檢查、違法排放或者傾倒危險物質等行為,涉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如對向環境“排放、傾倒”毒害性、放射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0條,構成非法“處置”危險物質行為的,環保部門應當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違法排污行為適用行政拘留處罰問題的意見》以及環境保護部《關於轉發全國人大法工委〈對違法排污行為適用行政拘留處罰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的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予以拘留。

23.環境行政處罰與刑事案件移送相結合

環保部門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人涉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等犯罪,依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和《關於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24.環境行政處罰與支持民事訴訟相結合

對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委託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的,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託。當事人要求提供環境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執法情況的,環保部門應當依法提供相關環境信息。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環保部門可以依法支持。環保部門可以根據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的請求,開展調解處理。

綜上所述,各個地方都是比較注重環境保護的,所以我國也有專門對環境保護法的法律的,而且有些企業為了生產利益,很有可能也會影響到環境問題,所以對各個方面涉及到的問題都有相應的行政處罰,而且還會處相應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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