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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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共同財產的劃分,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 夫妻之間共同財產的劃分,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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