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分為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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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兩種。訴前保全是指當事人尚未起訴前就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這一般適用於情況緊急的情形,如還未起訴時就發現對方要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等。訴訟保全是指當事人一方已正式起訴後,發現對方有毀損,藏匿,轉移變賣財產等跡象時,申請法院採取的財產保護措施。法律上還存在執行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財產保全分為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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