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合同的種類可分為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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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合同的種類可分為哪些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險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簡單的説,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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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合同生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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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對於風險預防意識越來越強,如何避免風險是個很難的問題,財產保險就是一種有效的經濟補償方式。那麼,財產保險合同生效時間有哪些法律規定,又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如何計算呢?下面就讓律師365小編來為大家介紹。


  一、保險合同成立的條件

保險合同的成立。保險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在實務操作中,當保險人審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單後並在投保單上籤章表示同意承保時,即意味着保險合同的成立,但是,保險合同的成立並不一定意味着保險責任的開始。


  二、保險合同何時生效

1、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與保險人完成要約、承諾後合同依法成立,保險人承諾的意思表示因見之於保險單上簽字蓋章後合同生效。

2、保險合同的生效。保險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條款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一般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雙方便開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但是,保險合同往往是附條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只有當事人的行為符合所附條件或達到所附期限時,保險合同才生效。如保險合同訂立時,約定保險費交納後保險合同才開始生效,那麼,雖然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但要等到投保人交納保險費後,才能生效。我國保險實踐中普遍推行的“零時起保制”,就是指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是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時或約定的未來某一日的零時。

3、目前的保險銷售業務中,尤其是機動車交強險的購買過程中,機動車車主往往會在4S汽車銷售店直接投保交強險,屬於保險代售,不能強求4S店店員對保險合同內容如同專業的保險業務員一樣做過多解釋,且保險單一般是格式條款,對涉及到的免責條款等會加註黑體、加粗等予以提示,而對保險期間並沒有黑體、加粗等標註。即便是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如果投保人並未對保險期間加以合理提示及説明,應當本着有利於被保險人利益的原則,苛責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完善合同,避免爭議事項的出現。因此,保險合同中有保險期間,要看保險人有無履行合理説明及提示義務,由投保人選擇是即時生效還是附期限生效。

綜上所述,隨着人們風險意識的提高,財產保險也慢慢走進了人們的生活。從上面關於財產保險合同生效時間的介紹來看,保險合同成立就即生效了,除非雙方當事人有其他約定。保險人要對保險責任期間盡到明確告知的義務。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哈爾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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