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的分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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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產保全的分類有哪些

財產保全的分類有哪些

1、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概念

訴訟中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民事案件從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決需要經過幾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法院判決生效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又需要一段時間。在這一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隱匿、轉移或者揮霍爭議中的財產或者以後用於執行的財產而得不到制止,不僅會激化當事人雙方的矛盾,而且可能會使生效的判決不能得到執行。有些爭執標的物,如水果、水產品等,容易腐爛變質,必須及時處理,保存價款,以減少當事人的損失。

2、訴訟前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緊急情況下,法院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利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法律賦予利害關係人在起訴前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屬於應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護利害關係人不致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例如,雙方當事人簽訂購銷合同,需方按約定給付供方150萬元的預付款,事後發現供方有欺詐行為,根本沒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貨款有被轉移的可能,如不及時採取強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將產生難以彌補的損失。由於從債權人起訴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時間,法律就有必要賦予利害關係人在情況緊急時,請求法院及時保全可能被轉移的財產的權利。

二、財產保全有什麼好處

財產保全的益處是顯而易見的,一旦對方的某項財產被採取了保全措施,申請人就可以“高枕無憂”地進行訴訟,如果案子勝訴了,即使對方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也有已被保全的財產可供執行。而且,因為財產保全限制了對方對財產的處分,極大影響着被申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故在權衡利弊後,很多情況下,為了滿足雙方的利益,大多數會和解,這樣既節省了時間,也順利解決了糾紛。

關於財產保全的分類,在我國按照提出申請的時間不同,具體分為了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在不同的階段申請財產保全的,此時需要滿足的條件不同。同時,要是訴前財產保全的話則還需要提供相應的擔保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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