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住房公積金算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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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住房公積金算共同財產嗎
律師解答:算。律師解析:夫妻離婚,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住房公積金算共同財產。
我國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可以對公積金進行分割。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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