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財產分割協議書是否必須公證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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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夫妻之間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達成的一致意見,是雙方當事人對自己財產的自由處分,在性質上屬於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所附的條件成就時發生法律效力。所以説,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家庭財產分割協議書是否必須公證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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