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證在婚前需要公證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8W

並不是必須的。沒有必要去作婚前房產公證的情況:

房屋產權證在婚前需要公證嗎

1.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

現在的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婚前的財產永遠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達到一定年限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所住房屋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決標準是以房屋產權證為準。

這種情況下房子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所以離婚時該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

3.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後才能拿到房產證的。

這種情況並不以拿到房產證的日期來界定房產的歸屬。

4.婚前按揭購房,已辦理了貸款手續,購房合同和銀行的貸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義籤的。

這種情況下,房產是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後所還貸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補償給對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補償的一半也僅是婚後還貸的錢,它僅限於本錢,並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強烈建議去作婚前房產公證的情況:

1.婚前,一方出資購房,對方不出資,但購房合同、交款發票等手續全在對方名下的。

2.婚前雙方(包括雙方家裏均有出資的情況)共同出資購房的。

3.公證為共同財產的,可以寫明各自佔有整個房產的比例,可以各佔50%,也可以根據出資比例確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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