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證明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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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證明怎麼寫?
律師解析:監護人證明是指證明一個人是另一個人的監護人。書寫證明的內容包括:被監護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生父母的基本信息及是否還健在。有配偶的,還需寫明配偶的基本情況。開具法定監護人證明,應該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户籍管理部門開。需要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户口本原件及其複印件。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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