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辦理證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2W

下列證明材料,需經辦理民警選擇後提供:
1、《出生醫學證明》。
2、父母《結婚證》。
3、父母雙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蓋單位人事、保衞部門印章的《集體户口個人信息頁》複印件或外省市集體户口户籍證明材料。
4、父母雙方的《居民身份證》或現役軍人身份證件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5、監護人的書面申請。
6、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父親與祖父母或母親與外祖父母的關係憑證。
7、母親產前醫院檢查、分娩記錄憑證或親子鑑定證明。
8、嬰兒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國(境)外出生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出具對其出生情況的認證或親子鑑定證明。

新生兒辦理證件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