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遺囑注意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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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遺囑注意哪些問題

被繼承人在生前可以就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做出安排,而此時寫下的書面文件,我們就稱之為遺囑。遺囑要想被有效執行,那麼就要有效,就要在寫遺囑的過程中多加註意。那麼一般寫遺囑注意哪些問題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寫遺囑注意哪些問題

1、經過公證的遺囑有效且效力最高。

2、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的自書遺囑,無非法內容的,有效。

3、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書,證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的代書遺囑,內容和見證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的錄音遺囑,內容和見證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的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無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囑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7、遺囑中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內容無效。

8、立有數份遺囑,而內容有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有效。

9、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10、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11、受脅近、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12、偽造的遺囑無效。

13、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二、怎樣寫一份有效的遺囑

公民立遺囑是依法處分個人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所以,有效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實質要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真實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備與其相關的民事活動的責任能力,他們所立遺囑,超越了法律規定的範圍,法律規定其從事的民事活動無效,是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不受侵害。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也充分説明了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的能力。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繼承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遺囑人在遺囑中確立的內容是處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立遺囑人如果在脅迫等外在因素的壓迫下所立遺囑,或遺囑被人篡改、偽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無權處分財產所有人的遺產,只有遺產所有人才能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遺產,因此,遺囑一定要表示遺囑人真實的意思,這也是體現對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的保護。

3、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他財產無效。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界定了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公民個人財產,凡是違反這一條規定的遺囑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無效,充分説明遺囑人在遺囑中處分遺產只限於個人財產,凡超越這個界限的無效。

根據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當事人寫遺囑注意哪些方面的問題了,此時要想保證遺囑有效,能夠得到執行,那麼這些問題是不得不注意的。而寫出一份有效的遺囑,同時也需要滿足上述的條件才行。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雲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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