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視權能否被約定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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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視權能否被約定排除
律師解析:子女探視權不能被約定排除。根據相關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子女享有探望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具有配合的義務。且前述的探望義務具有強制性,民事主體之間作出的關於探望權的約定不得與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相牴觸,否則即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八條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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