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視權時間地點應該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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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視權時間地點應該怎麼確定

對孩子來説,離婚以後孩子的撫養權不管是判給了其中的哪一方,但是作為孩子的父親母親來説,都沒有資格剝奪孩子要見自己父母親的這種權利。這不僅是孩子的權利,對於孩子的父母親來説,探視權也是受法律保護的。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就是子女探視權時間地點應該怎麼確定?

一、子女探視權時間地點應該怎麼確定?

對於探視權行使時間、方式、地點問題,法官應從探視權的立法本意出發,從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出發,儘量主持雙方進行調解,由父母雙方就探視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對探視權行使的時間,筆者認為不易過於頻繁,但應給予享有探視權的父或母充分的時間與孩子進行交流。比如可以每月一次或者間隔時間更長,每逢寒假、暑假孩子可以隨不直接撫養的一方生活。避免無節制、無規律的探視影響孩子的生理、心理的健康發育,及對方正常的家庭生活。至於探視權行使的方式,筆者認為,凡是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方式都可採用。 比如見面;短期生活在一起;通信、通電

二、哪些情形允許中止探望權?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探望權是離異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得任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嚴重損害子女的利益時,就應對其探望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因此,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對於探望權的中止,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為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並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一)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三)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四)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五)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至於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係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孩子的探視時間地點等這些,司法實踐的過程當中,如果説通過法院的判決強制性的約定子女探視的時間和地點的話,其實也是有一點不現實的。因此,法院也會盡量從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出發,讓夫妻雙方自己協商好對孩子的探視時間和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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