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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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與繼續履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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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證約定金後還需繼續履行合同嗎

目前相當一部分購房者對違約責任有着錯誤的理解,認為賣方只需雙倍返還定金即可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定金、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因此,當賣方出現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主動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買方有權選擇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即要求賣方將房屋過户給買方。買方也有權要求賣方承擔金錢形式的違約責任,即買方可選擇要求賣方承擔雙倍返還定金或者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等。其中賠償損失,包括“房跡礌管啡攮獨歸掃害激屋上漲的損失”。房屋上漲的損失,一般可參照同地段同類房屋市場成交價。因此,賣方不是簡單地只需承擔雙倍返還定金責任,還包括了繼續履行合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更嚴重的違約責任。在實際操作中,而買方也可以通過提高定金額度或約定高額的違約金等加大違約成本的措施,來保護二手房交易的正常進行,消除賣方主動違約行為。希望幫到你,本站的小編回覆回答這麼多采納下吧,謝謝如若不懂可以上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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