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落户需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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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需要材料:
(1)遷入人的户口遷移證、准予遷入證明和居民身份證;
(2)市局、分(縣)局開具入户證明;
(3)遷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18週歲以上人口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紙黑白大頭照片兩張;
(5)畢業分配應持報到證和接收單位局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的報户口證明和接收單位證明。
《户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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