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未婚生育有產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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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職工未婚生育有產假嗎

女職工未婚生育有產假嗎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在此並沒有區分已婚女職工與未婚女職工,也就是説,只要是女職工,就享有產假。

結論很明確:女職工未婚生子或,有權享受產假。單位不能以女職工未婚而剝奪她們法定的權利。

未婚是可以休產假的。有權享受產假,但不能享受產假期間的相關待遇,需要區分產假和產假待遇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女職工生育產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員工提出休產假,只要有生產的事實,公司都應當無條件批准其享受90天的產假。但是,未婚生育是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所以產假期間不能和符合計劃生育的員工一樣享受產假期間相關待遇。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產假工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二、單位能辭退未婚先孕的職工嗎

1、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同時,《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條例》第五條也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首先,該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婦女、胎兒;另一方面,未婚先孕者,同樣存在婦女、胎兒問題,這些婦女、胎兒同樣需要保護,目前無任何法律、法規將該婦女、胎兒排斥在保護之外。其次,無論是《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條例》,還是其他法律、法規中,對孕期女職工的保護,並沒有區分是已婚還是未婚。

2、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的法規、政策中,明確規定應當辦理結婚登記、實行計劃生育,未婚先孕的行為明顯違反了該規定,但這隻能説明,未婚應當受到來自這些方面的處罰,如承擔社會撫養費罰款等,而不等於你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3、我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中均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該規定並未將未婚女職工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未婚先孕的行為確有不妥,但以未婚先孕為由,解除與她的勞動關係,不符合我國勞動法律法規中針對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相關規定。如果解除就是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或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綜上所述,對於這個產假不管是已婚還是未婚是沒有關係的,只要是這個用人單位簽了合同的正式的女職工都是可以享受這個產假的,而這個產假的待遇也是很好的,如果沒有享受到這個產假的是可以到當地的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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