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第一監護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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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的講,法律並沒有第一或者第二監護人的概念。《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並沒有先後的順序。但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法定第一監護人是誰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依據《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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