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妻子的第一監護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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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規定妻子的第一監護人是誰

根據規定妻子的第一監護人是誰

如果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就不需要監護人,如果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結婚後,第一監護人應該是丈夫。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妻子是否可做丈夫法定監護人

妻子可以做丈夫法定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對於成年人如果是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是被限制了民事行為能力的話,那麼其第一監護人一般是企業配偶,比如説丈夫或者是妻子,然後才是成年的子女以及父母。或者是近親屬等等。如果在擔任監護人上有爭議的話,可以由居委會進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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