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母可以申請探視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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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按照《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的規定,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權利是基於父母與子女關係的這種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權利,只能是由父母本人實施,其他人不能享有該權利,也不能代替父母行使。但從人情倫理角度來説,祖父母的探視有利於小孩的正常生長,身心健康的,也應該允許。

祖母可以申請探視權嗎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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