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遷移證過期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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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國家户籍管理規定,《户口遷移證》落户有效期是30天,因此,要求持有《户口遷移證》的公民必須在有效期內到遷入地辦理落户。
對於大學畢業生持《户口遷移證》超期未辦理落户,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1、持《户口遷移證》、就讀院校開具的《報到證》或《派遣證》到遷入地的人事勞動保障局蓋章;
2、本人寫《申請書》,説明何種原因造成超期未落户的理由;
3、持《申請書》和《户口遷移證》到遷入地(即原遷出上學地)的派出所給所長審批;
4、所長審批後交派出所內勤電腦提交;
5、到市公安局辦證中心審批;
6、回遷入地派出所辦理落户。整個過程大約用一天時間,不需任何手續費,春節期間(除國家法定休假日外)正常上班辦理業務。
原從農村遷到學校的户口,畢業後如沒有聯繫到遷入單位的,户口應按時落户於原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户主持遷移證件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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