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履行抗辯權的發生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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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履行抗辯權的發生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這種權利即屬於後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的發生,需具備以下條件:
1、需基於同一雙務合同
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單務合同無對價關係,不發生後履行抗辯權。如果當事人互負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亦不發生後履行抗辯權。
2、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
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履行順序,多是有先後順序。這種履行順序的確立,或依法律規定,或按當事人約定,或按交易習慣。
倘若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誰先履行合同,此時可採用擔保等方法確立誰先履行。例如,在一項買賣合同中,誰也不願先履行,賣方不願先交貨,怕買方收貨不交錢,買方不願先交錢,怕賣方收錢不發貨。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約定由銀行協助雙方履行,買方先將貨款打入銀行,由銀行監管此款,賣方即行發貨義務,買方驗收後,銀行將款項撥付賣方。合同按此順序履行。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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