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庭調查規程庭審質證順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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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我們的生活中無處不在,在生活中,接觸的刑事案件比較少,主要還是以民事案件為主,比如説作為企業的人事,可能會經常進行勞動訴訟的案件。民事法庭調查規程庭審質證順序一般是什麼,這有助於我們合理的安排時間,促成訴訟的成功概率。今天跟小編一起學習。

民事法庭調查規程庭審質證順序是什麼

民事法庭調查規程庭審質證順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庭審理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庭審準備

庭審準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進行的各項準備工作。民事法庭調查規程庭審質證順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準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參加庭審做好準備。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巡迴審理的可以在案發地或其他相關的地點張貼。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瞭解和監督,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審理之前,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並向審判長報告。同時宣佈法庭紀律,告知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

4.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核對的順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對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所。當事人是法人和 其他組織的,核對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對於訴訟代理人應當查明其代理資格和代理權限。核對完畢由審判長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 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

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和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個內容:一是當事人陳述;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

1、當事人陳述首 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被告提出反訴的,應陳述反訴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 實、理由。有訴訟第三人的,先由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再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 的答辯意見。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由訴訟代理人陳述或答辯,也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或答辯完後,再由訴訟代理人補充。審判人員有權就案件事實進行詢問, 歸納本案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重點,並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2.出示證據和質證當事人陳述結束後,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並由當事人進行質證。但是,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説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必在法庭上質證。質證是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民事訴訟開庭審理階段的重要環節。它是指在法庭審理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在審判人員的組織下,圍繞證據的真實 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説明與辯駁的活動。《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 互相質證。”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47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案件有 兩個以上獨立的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可以逐個出示證據進行質證。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 根據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51條的規定,當事人質證的順序是: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 行質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民事法庭調查規程庭審質證順序大致如此。

在生活中,我們經常會接觸到民事的案件,在訴訟開始後,我們要了解相關的流程。很多的人因為對法律的不瞭解,在遇到不公正待遇後都選擇忍氣吞聲,助長不正之風。民事法庭調查規程庭審質證順序只是民事訴訟中很小的一部分,其他相關可諮詢相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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