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徵收、徵用應按照什麼原則來進行補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5W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徵收、徵用應按照什麼原則來進行補償?

徵收、徵用應按照什麼原則來進行補償?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該條有以下幾點含義:

第一,只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徵收、徵用;

第二,徵收、徵用的內容為不動產或者動產;

第三,徵收、徵用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四,徵收、徵用必須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近年來,我國因為房屋徵收、土地徵收等引發了大量的糾紛。其根源是被徵收人認為政府給予的補償非常不合理,甚至發生了一些極端的事件,有的人失去了自己的寶貴生命,有的人失去了自己的家人,給我們以深思。

《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徵收或者徵用必須要給予合理的補償,只要你對被徵收的對象(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物權,在政府進行徵收時就有權利要求進行公平、合理的補償。

《民法典》保障公民和社會擁有更多的自由和自主權,這也意味着徵地拆遷中的當事人同樣受着民法的保護,他可以更多的自主自己的事務。針對違法的徵拆行為、不合理的補償,可以明確主張自己的權利。

綜合上面所説的,徵收、徵用對於我們補徵地的人來説是特別重要的,而且還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來進行補償,必須要遵守先補償後徵地的原則來進行,所以,我國對於公民的保護是最注重的,就是為了能讓公民提高法律的意識,好好的遵守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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