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買車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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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買車給對方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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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給對方的財產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的規定10: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

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可以看出,同居期間的贈送行為可參照贈與關係處理。也就是説,雖然在法律上,同居不合法、不受法律保護,但雙方此時的贈送財物的行為也並非一概無效、並非絕對不受法律保護。

既然依照贈與關係處理,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一般常理,同居之時產生的贈送貴重財物的行為,雖然同居雙方不可能有書面的或者明確的口頭上的約定,一般都是默認附隨發生性關係或者結婚義務的,所謂“沒有無緣無故的愛”、“天上不會掉餡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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