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同居關係獲得永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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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同居關係獲得永居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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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效力

同居關係效力:
1、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屬於私人之間自我約束的關係,法律上不予承認,不予強制保護。
2、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法律確定事實婚姻是為了解決因當時婚姻登記制度不健全而形成的歷史問題。只是一種法律過渡,1994年2月1日之後,不再有事實婚姻的存在。
3、同居雙方的法律關係,類似於合夥生活的法律關係,各自有獨立的財產權和人身權。雙方權利義務互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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