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放棄遺產繼承如何確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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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聲明放棄繼承權的本人承認的有法律效力。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以下簡稱意見的第47條至51條對放棄繼承有了明確的解釋,其中第41條有這樣的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口頭放棄遺產繼承如何確認有效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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