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隊退休幹部工資進行了怎樣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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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退休幹部工資進行了怎樣的調整
律師解析:部隊退休幹部的工資進行了下列調整:對於因年老、積勞成疾退休的幹部,其在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發給其原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五作為退休的生活費;在解放戰爭時期入伍的,發給其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九十;在新中國成立後入伍的,則依法按其軍齡來發放等。法律依據:《關於軍隊幹部退休的暫行規定》第二條
幹部退休後,按下列標準發給生活費。
(一)因年老、積勞成疾退休的幹部:
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含參加地方革命工作時間,下同),發給本人原工資(按照安置地區軍隊同職級幹部的月工資額計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
解放戰爭時期入伍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入伍的,軍齡(含參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滿三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五;軍齡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軍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軍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七十;軍齡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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