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併購後原企業對員工要如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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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併購後原企業對員工要如何補償
律師解析:外資併購後,如果員工仍在企業繼續工作的,則不需要給予員工補償,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如果企業辭退員工的,則員工在原企業工作每滿一年的,補償一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則補償半月的工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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