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假工資計算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4W

帶薪年假工資計算標準: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職工未休年假的工資計算: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帶薪年假工資計算標準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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