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合同誰先提出有什麼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2W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主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請求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請求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願意支付的,法不禁止;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則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這一原則並非完全僵硬的,在其他情況下,如果由於用人單位的過錯或違法行為導致勞動者被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此時,勞動者要注意收集證明用人單位過錯的證據,實現自已的最佳權益。勞動關係是一個雙方合作,互惠互利的關係。最好的勞動關係應該是融洽的,雙方共同為單位的發展而努力,但並非所有工作環境與勞動者都能達到這樣和諧的程度。隨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身的發展,還在合同期內,可能勞動者發現單位t作已經不再適合自身發展,單位也不再需要勞動者繼續工作。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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