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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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法第82條對未籤合同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2、不簽訂勞動合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獲得雙倍賠償?
勞動者同意並且積極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公司拒絕簽訂;
未簽訂合同的情形發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後;
並且從進入公司滿一個月以後即第二個月開始計算。

企業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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