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保證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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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不能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我國勞動法不允許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保證金,因此保證金肯定應該退還的,而且相關單位還應該依法受到相關處罰。保證金是指用於核算存入銀行等金融機構各種保證金性質的存款。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勞動法保證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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