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的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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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的程序有以下這些:
一、申請調解
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
二、受理調解申請
調解組織接到調解申請後,應當及時對調解申請進行審查,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開展調解
調解組織根據案情指定調解員或者調解小組進行調解。
四、調解協議的仲裁審查確認
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確認申請。
五、告知申請仲裁的權利
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未經仲裁審查確認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六十九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七十四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七十六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七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五條

勞動爭議調解的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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