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勞動爭議調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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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調解的程序

什麼是勞動爭議調解的程序?

1.及時指派調解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並做好調查筆?;

2. 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簡單的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指定1-2名調解員進行調解;

3.調解委員會充分聽取爭議雙方當事人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調解;

4.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也應做好記?,並在調解意見書上説明情況。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二、相關法律知識及解讀

第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調解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法定形式之一,為了使調解員能夠準確瞭解發生爭議的事實情況和爭議的ì盾焦點,便於解決ì盾,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需要通過一定的表達方式,讓調解員知道自己的請求和理由。根據本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調解既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形式。 

書面申請就是採取書寫調解申請書的方式,提出調解申請。本法對調解申請書的內容?有作明確規定,實踐中,調解申請書應當包括:(1)申請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證號或者其他身份證件號碼以及聯繫方式和被申請人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2)發生爭議的事實、申請人的主張和理由等。

調解是一種比較靈活的處理勞動爭議的形式,法律不要求有嚴格的形式,因此,申請調解,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申請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證號或者其他身份證件號碼以及聯繫方式。此外,還應當記?被申請人的被申請人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由於調解程序也有時限要求,根據本法第14條2款的規定,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δ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因此,口頭申請需要記?申請時間,作為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的時間依據。

因為勞動爭議問題越來越嚴重,我們在處理爭議問題時一定要按照合法有效的途徑方法來解解決,遵守相關法律規定,自覺地按照規定勞動爭議調解的程序的處理,這樣才不會給我們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以上就是關於什麼是勞動爭議調解的程序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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